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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污费废止政令掷地有声 环境治理翻开新篇章
来源: 点击:12260    发布日期:2018/5/15
 


  日前,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部令第2号《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》,对有关排污收费的1件规章和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。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退出历史舞台。
 
  早在2018年1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》便已发布施行。相应的,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》同时废止。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领域“费改税”以立法形式确认固化。
 
  1979年9月颁布的《环境保护法(试行)》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。“费”改“税”,一个字的变化却代表着一个时代的更迭。及时废止有关排污收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,是征收排污费改为征收环保税的必然结果,也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和严格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。
 
  环保费改税,上升到立法层面,彰显出国家对环境整治的重视与决心,促使我们企业更重视环保、更坚定减排降污的方向。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,《环境保护税法》将有利于经济转型,实现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。同时,及时修改和废止与上位法冲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,是生态环境部的法定职责,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作用。
 
  开征环保税就是在确保市场配置资源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,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,使经济步入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轨道。对于高污染、重污染的企业来说,这显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约束。此外,对降低排污浓度的企业给予减税优惠,这一机制可以有效调动企业加大环保设施投入、改进技术工艺、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。
 
  环保税征收后,将会增强执法刚性,倒逼和激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。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、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表示,“实施环保税是一个根本性的举措。一方面可以倒逼环境监测数据更加真实,另一方面也可倒逼企业提高环保水平”。把税和法结合在一起,实际作用远远大于行政性条例对企业的监督和约束。
 
  生态环境部要求,根据“谁制定、谁负责,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适时认真做好与上位法冲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工作。环保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,“多排污多缴税、少排污少缴税”。从税收杠杆入手,通过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、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。
 
  《环境保护税法》的出台以法律形式确定了“污染者付费”的原则,提高了环保税征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,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,倒逼企业减排。从这一层面来说,环保税的征收也将做大环保产业蛋糕,为整个市场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。
 
  此前,为推进环保税首个征期平稳进行,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了培训。与此同时,数据移交、信息采集等重要基础性工作为环保税的顺利开征奠定了良好基础。在建立税源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上,全国各地税务部门核心征管系统、网报系统部署上线。截至4月1日,我国共识别、认定、采集了逾24万户环保税纳税人的基础信息。
 
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,环保税的开征将开启环境治理的新时代,并给人们带来更加洁净的空气,更加清甜的水,更加深入人心的环境“获得感”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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